为充分发挥国企干部职工在构建良好舆论生态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对党员干部使用网络交流工具的指导监管,积极传播正能量,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特制定渭河生态集团干部职工网络行为“十不准十严禁”,请集团机关各党支部、各权属公司党委认真组织学习,并广泛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十不准
1.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定的信息;
2.不准制造、传播谣言特别是政治、人事谣言,杜撰、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3.不准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4.不准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
5.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
6.不准利用网络红包、转账支付等功能进行权钱交易;
7.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捏造事实、编织谎言,对他人进行诽谤、诬告和人身攻击;
8.不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9.不准传播涉及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敏感信息、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10.不准擅自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
十严禁
1.严禁在微信等网络交流工具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严禁为吸引眼球、引起关注而在微信等网络交流工具中制造、传播假新闻、假消息,扩散传播小道消息制造紧张气氛。
3.严禁在微信等网络交流工具中泄露、扩散工作中尚未公开的重要事项、涉密的工作内容和当事人个人隐私。
4.严禁在微信等网络交流工具中转发、谈论涉及低级庸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的内容。
5.严禁利用微信等网络交流工具编织“关系网”,以任何形式搞团团伙伙、拉票贿选。
6.严禁利用网络交流工具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电子红包、电子礼券。
7.严禁在微信等网络交流工具中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上级领导和其他干部职工品头论足、乱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泄私愤,传播负能量。
8.严禁违规利用微信等网络交流工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商业推销、推广活动。
9.严禁在微信等网络交流工具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10.严禁利用微信等网络交流工具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